或谓三
年约法,不得以法律论,虽以命令废之而无足议,此不可也。
三年约法,履行已久,历经依据,以为行
政之准,一语抹煞,则国中一切法令,皆将因而动摇,不惟国际条约,关系至重,不容不再三审慎,而国内公债,以及法庭判决,将无不可一翻前案,如之何其可也?或又谓三年约法,出自约法会议,约法会议,出自政治会议,与议人士,皆政府命令所
派,与民议不同,故此时以命令复行元年约法,只为命令变更命令,不得以变更命令论,此又不可也。
三年约法,所以不餍人望者,谓其起法之本,根于命令耳。
而何以元年约法,独不嫌以命令复之乎?且三年约法之为世诟病,佥以其创法之始,不合法理,邻于纵恣自为耳,然尚经几许咨诹,几许转折,然
后始议修改,而今兹所望于政府者,奈何欲其毅然一令,以复修改以前之法律乎?此事既一误于前,今又何可再误于后?知其不可而欲尤而效之,诚不知
其可也。
如谓法律不妨以命令复也,则亦不妨以命令废矣。
今日命令复之,明日命令废之,将等法律
为何物?且甲氏命令复之,乙氏又何不可命令废之?
可施之于约法者,又何不可施之于宪法?如是则元首每有更代,法律随为转移,人民将何所遵循乎?或谓国人之于元年约法,愿见之诚,几不终日,故以
命令宣布为速。
抑知法律争良否,不争迟速,法而良也,稍迟何害?法不良也,则愈速恐愈无以系天
下之心,天下将蠭起而议其后矣。
纵令人切望治,退无后言,犹不能不虑后世争乱之源,或且舞法为奸,援我以资为先例。
是千秋万世,犹为国史增一汙痕,决非政府所敢出也。
总之复行元年约法,政府初无
成见,所审度者复行之办法耳。
诸君子有何良策,尚祈无吝教言,俾资考镜。
祺瑞印。
又致上海国会议员电云:
上海议员诸君鉴:约法问题,议论纷纭,政府
未便擅断,诸君爱国俊彦,法理精邃,必能折衷一是,敢希详加讨论,示以周行,无任企盼!
这两电发表后,南方各省极端反对,唐绍仪、梁启超覆电辩论,略云:
三年约法,绝对不能视为法律,此次宣言恢复,绝对不能视为变更。
今大总统之继任,及国务院之
成立,均根据于元年约法,一法不能两容,三年约法若为法,则元年约法为非法。
然三年约法,非特
国人均不认为法,即今大总统及国务院之地位,皆必先不认为法,而始能存在也。
段祺瑞仍然未允,只拟修正约法,参加手续,或仿行约法会议办法,或参照南京参议院成例,由各省长官派选委员三人,或指选该省国会议员三人,组织修正约法委员会。
正在筹议举行,忽上海海军,宣告独立,推李鼎新为总司令,传檄远近道:
自辛亥举义,海上将士,拥护共和,天下共见。
癸丑之役,以民国初基,不堪动摇,遂决定拥护中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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