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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97章(第1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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讽刺的是,为了操作起来方便。

旁边的警员直接将寇天明的手铐给卸了下来,然后一转身直接要往郭明的手上去扣。

10分钟前还是郭明叫嚣着审问寇天明,而10分钟后手铐却从寇天明的手上转移到了郭明这里。

这样剧情的翻转,就连希区柯克都不敢这么写。

郭明一把甩开将要扣到手腕上的手铐:“按照法律程序,我现在是嫌疑犯,不是已经确定的罪犯。

我有权保留我的人身自由!”

郭明说得没错。

犯罪嫌疑人穿着囚服被带入法庭,这是很多人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固有印象。

法律规定,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,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,刑案被告人除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外,其他权利并不因被指控犯罪而停止或丧失。

号服、手铐等符号易让人先入为主地产生了他们是“罪犯”

的观念,不利于贯彻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。

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面临法律的审判,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,自然也有享有普通人的权利。

联合国《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》要求被告人“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、好奇的注视或宣传”

,“应准穿着自己的服装”

它还提出一个“非绝对必要不得使用”

的原则,即除非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,避免对他人造成更大的伤害,才可采取审前羁押、使用戒具等措施,否则,能保释的就得保释,能不用戒具的就不用戒具。

在法庭上允许被告人穿自己的服装,是国际通例。

在美国、英国以及我国香港等地,有时甚至连谁是被告、谁是律师都不易分清,因为他们都西装革履地坐在一起。

在一些国家,为了强调被告方和指控方的“平等武装”

,检察官出庭也不统一着装。

这样,被告人和检察官都有可能穿同一颜色的服装。

也就是说,在未被确认定罪的嫌疑犯面前,是有可以选择不穿囚服带手铐的权利的。

而这,现在就是郭明最后的倔强。

第194章194

现在的局面,瞬间一面倒。

即使秦璐没有拿出任何有效的关键性证据,但是发展趋势确是完全违背郭明的计划的。

这就是欧阳冷银高明的地方,即使没有一丁点儿证据,但是仍然能压着郭明气都喘不过来!

李队长说道:“我现在宣布,新案专案组就此解散,案件由当地警局接管。

案件性质重新定义,一切调查重新来过。”

虽然李队长没有直接说明,但是他的这种行为,等于说已经将郭明所作的一切都否定掉了。

在场的都是聪明人,谁都能听得出李队长是什么意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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