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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个案子对郗晨、辛念和戚晚最为不利的点就在于,她们最初是有杀人动机的,否则就不会联手骗张大丰,并给他下药。
在控制住张大丰之后那数个小时中,按照她们自己的说法,她们曾有过动摇,设想过不杀人的处理方式,但最终还是搭进去两条人命。
更有甚者,事后她们还联系上靳寻,请靳寻代为处理现场。
在一连串的犯罪事实面前,那些所谓的主观上的“曾有过动摇”
就显得微不足道了。
许多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和法庭上都有过类似的说辞,比如“我不想杀他的”
,“是他逼我的”
,“我想过收手”
,“我也不想这样”
等等,但法律就是法律,法律要看证据,看事实。
不过在这个案子里,郗晨、辛念的情况又和戚晚不同。
郗晨的自首情节更为主动,还提供大量证据协助警方破案,那次直播内容也因此成了最重要的视听证据。
虽然直播里提到的内容并不是每一件都能找到直接证据,却给警方后面的调查提供线索指明方向。
加上她们三人当初都是未成年,郗晨获得量刑的机会非常大。
现在外界对这个案子的争议也比较大,尤其是在郗晨以“黎湘”
的面貌出现在直播中,自编自导自演了一出好戏之后。
姚家那边再度采用舆论攻势,试图利用法外之地对执法者造成压力。
也因如此,原本不明真相的网友们,通过各种匿名账号的爆料逐渐了解十三年前案件发生的始末。
有些人认为,虽然郗晨三人是被迫走上绝路才犯案,但绑架本来就是重罪,何况在绑架中人质意外身亡,就算不是绑匪动手,也是因为绑架而导致的,这就属于故意杀人罪。
也有些人提出质疑,要让绑架罪的性质变成故意杀人罪,就要先证明受害者是被绑匪故意杀害。
可现在张大丰和周长生的案子不满足这个条件,故意杀人罪实在牵强。
至于绑架罪的定论,虽然郗晨三人和周长生有过使用暴力、麻醉药物的方式来作案,但他们没有勒索财物,只是想拿回被人勒索的照片和视频,这最多只能算非法拘禁吧?
至于拘禁期间不慎导致张大丰死亡,也不是她们希望发生的,是不是定性为故意伤害或是过失伤害比较妥当?
类似这样的争议还有很多,网友们吵得不可开交,并且乐此不疲地寻找对方“辩友”
的漏洞,利用法条各种反驳。
当然,这些讨论不只专案小组在关注,和这个案子有关的其他人,比如姚珹、周淮、余钺,以及郗晨三人背后的律师也都在讨论研究。
从量刑角度上看,郗晨和辛念占据的优势是自首情节,且两人一直在默默收集靳寻的犯罪证据,而戚晚则有精神分裂症“护体”
。
但从社会影响上看,“黎湘”
作为公众人物,年少时犯下命案,而后又一直以健康的荧幕形象示人,这个案子也因为她的公众身份而引起轰动,确实造成不良影响。
再者,这个案子是由郗晨而起,提出对张大丰下手的人也是她,除非在案件当中发生逆转,否则她的主犯身份很难撼动。
而所谓的逆转,江进没想到,他会在余钺的笔录中发现端倪。
江进一条条细数着余钺的笔录内容,包括余钺做的笔记,余钺提供的其他线索。
直到江进话锋一转,说:“从你拿着安闲的出版物和戚晚的稿件去找戚沨的时候,你就已经在铺垫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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