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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4章(第1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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闰六月十五戊辰望,太皇制诏:“诸色人中,有孝悌力田、茂才异行、讽谏主文、高蹈不仕者,委所在长官及台省常参官具以名闻奏。

限来年正月内集。”

旧制:凡计罪人之赃,先平其价钱,再以犯处中绢估平之。

七月初三丙戌,御史中丞武玉裁奏云:“天下赃估不定,刑罚不侔轻重。

假有人隋州盗物,即取隋州物直,准隋州中绢之价。

然其地绢贱,计不至三百,即入死刑;而馀地绢贵,或计七百以上,方至死刑。

臣恐诈僞斯起,奸邪滋生。

请适理天下,以贯文计赃。”

付公卿百寮讨议。

秘书监孔尚迪曰:“佈帛不可以寸易,菽禾不可以忽贸。

昔者,以珠玉为上币,黄金为中币,刀佈为下币。

古往今来,时移事异,岂无变通?”

左监门长史朱循议曰:“先朝,唯京师及三吴用钱,馀郡杂以谷帛,交、广、西域以金银。

泉货乱杂,亏损正道。

高祖创轨立法,行元授通宝钱,始开流泉之利。

几至百年矣。

而今私铸不绝,盗铸者破重钱为轻钱,货物虚贵不下。

至于商贾积资,富豪藏镪,而贫窭日困。

臣望交易既盛,款筹必多,宜改钱以一当十,别为新铸,并不废旧钱。

轻重杂行于市,则民必信其重者,而疑其轻者,由是私钱无利,无利则人不铸矣。”

又委中书门下详议可否。

时宰臣皆以为“多品并行,费损国用,奸民更得图利之机”

事既不行,十月廿七戊寅,敕铸钱州严断恶钱。

时百姓久用恶钱。

敕下以后,颇为惊扰。

公孙锷奏请量出仓米,依时价粜与百姓,收取恶钱,后送官府捶碎。

是时,有二人在市,以恶钱易好者。

执刀悉执之,锷令斩。

法曹参军项僧用曰:“此二人当坐杖,杀之不法。”

锷不听,仍重其法,邻、保、裡、坊、村正皆从坐。

俄而少定。

十二月初十庚申,诏:天下女徒已论,归傢。

官出伐木钱,月三百。

每乡举贤妇一人,免其租庸。

开运二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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