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节概述
汉代实行土地私有制,允许私人自由买卖土地。
。
但是并没有解决土地的问题。
当时,富有的人,越富越有,贫穷的人把土地卖给富人,富人拥有大量土地,日积月累,形成兼并,贫穷的人却无立足之地。
政府实行减租政策,没有得到好的效果,几乎失去其效能。
贫穷的人,因各种原因,卖了自己的土地,为了生存去租用富者的土地。
即使实行“十五税一”
,实际上大多只缴纳一半达到“三十税一”
,一百石谷子,只要缴纳三石多一点的税。
甚至《前汉记》荀悦记载有百一税的。
虽然不多见。
在汉代,“百一税”
并不是一成不变的。
荀悦在《汉纪》中提到,“今汉民或百一而税,可谓鲜矣。”
这表明在实际操作中,税率可能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调整。
另外,由于豪强富人占田逾侈,他们实际上可能缴纳的赋税远低于“十五税一”
、“三十税一”
“百一税”
的标准,而普通农民则承受更高的税负。
耕户卖了土地后,就变成佃农,拥有土地的田主对佃农的租额有的高达百分之五十(即十分之五)。
政府的税越轻,地主越有力,佃农负担了一部分。
农民卖了地,给地主,把百分之五十也就是十分之五的租给地主,地主向政府缴纳三十分之一的税。
政府减轻的田租,大头让地主享受了,农民没有得到好处。
汉代的土地制度是一个复杂而多样的体系,以下是对其特点的详细归纳和分点表示:
一、土地私有制为主
私有土地的存在:汉代实行土地私有制,允许私人土地的自由买卖。
这是汉代土地制度的核心特点之一,使得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对灵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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